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512财保4号
申请人:北海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陂头村委大田村(临海)工业区四号路与七号路交叉口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7504006XD。
法定代表人:黄若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乃忠,广西还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上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621886350U。
法定代表人:罗顺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北海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北海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弥牟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02×××85,冻结限额为1293083.5元。申请人北海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166004852021000009)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海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四川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弥牟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02×××85,冻结限额为1293083.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海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谭有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蒙小莹
书 记 员 陈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