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丰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3民初1540号
申请人:四川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上街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天晓,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丰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游仙路8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丰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招商银行绵阳分行的银行账户中冻结972万元。申请人提交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理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丰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银行账户为999×××××××××908的存款在972万元限额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