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元市昭化区东盛国有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众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65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元市昭化区东盛国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葭萌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众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南街******/div>

法定代表人:王洪洲,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广元市昭化区东盛国有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众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8民终120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广元市昭化区东盛国有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元市昭化区东盛国有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阎 涛

审判员 胡 钉

审判员 古莉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未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