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11执8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众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南街7号1-2幢1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洲。
被执行人:广元市昭化区东盛国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葭萌路543号。
法定代表人:袁永书。
本院在执行四川众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元市昭化区东盛国有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自愿和解履行协议,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2021年12月15日,四川众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而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811执8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盛明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逸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