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世龙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93执122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7栋1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兵,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世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279号成达大厦11、12楼。
法定代表人:*苗苗,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93民初34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成都世龙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14,778.26元及利息,执行费7,54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成都世龙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成都世龙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行账户69×××39内的银行存款,限额522326.2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万志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