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汉市百伦嘉德置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财保261号
申请人:四川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7栋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9117619W。
法定代表人:唐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成君,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辉,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广汉市百伦嘉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广汉市中山大道南一段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5JR245N。
法定代表人:唐勇,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广汉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广汉市中山大道南一段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650803564。
法定代表人:林洁,经理。
申请人四川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广汉市百伦嘉德置业有限公司、广汉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78543.93元的资产且优先保全有实际资金的账户,并向本院提交了明确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就此次申请向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表示如果申请人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愿意在价值878543.93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汉市百伦嘉德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广汉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共计878543.93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913元,由申请人四川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曾方蓉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蒋 恒
书 记 员 周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