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4340号之一
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375809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7栋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9117619W。
法定代表人:唐彬。
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与被告四川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远大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远大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066元,由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