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11执36号
本院在执行四川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和据以执行的本院(2018)川11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向四川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10,800元。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证券登记、保险登记、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网络支付账户、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财产情况,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传统司法查控中,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在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221处不动产(注:其中10处因已过户,故未受理查封,详见附件1:《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221处不动产清单》,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3年5月12日止。2020年5月15日本院在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1437处不动产(详见附件2:《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1437处不动产清单》),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20年5月15日起至2023年5月14日止。2020年9月2日本院依四川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解除了对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乐山市市中区个车位的查封(详见附件2:《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1437处不动产清单》)。2020年9月21日,本院在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57个车位(详见附件3:《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57个车位清单》)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21日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惩戒措施。 本案已查控的主要不动产存有抵押且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惩戒措施,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春 审判员 李仲权 审判员 刘帮强
书记员 薛雨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