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民初7556号
申请人:南充市顺庆区**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A。
经营者:郑亚琼。
委托代理人:刘宗全,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四川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U。
法定代表人:郑明义。
被申请人:***,男,1972年4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本院在审理南充市顺庆区**建筑材料租赁站与四川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充市顺庆区**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四川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万元的财产。南充市顺庆区**建筑材料租赁站以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同等价值的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为其过户、转移、设立权利负担等妨碍执行的行为。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南充市顺庆区**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