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民终14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鹤翔路983号1层。
法定代表人:郑明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四川壮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上诉人四川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102民初3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四川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一铭
审 判 员 黎 琳
审 判 员 王 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 君
书 记 员 赵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