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102民初1523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瑞祥路一段989号1楼、991号1楼、987号2楼1-7号、987号3楼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906985731D。
负责人:***。
第三人:四川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鹤翔路981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20811282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四川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