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筑海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筑海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4执205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筑海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苏坡桥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33114649F。
法定代表人李华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柏水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696257794F。
法定代表人郑凯。
申请执行人四川筑海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14民初6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筑海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在(2016)川0114执208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处置,待处置变现后申请人依法参与分配。经电话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14民初6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员  孟铭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