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筑海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筑海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8民初5244号
原告: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
法定代表人:黄为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华,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筑海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苏坡桥新街。
法定代表人:李华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庆生,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筑海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5元,本院减半收取1697.50元,由原告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玲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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