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34民初933号
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三岔口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中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地所:四川省广汉市成都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赖清富,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资阳华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下西街**。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公司董事长。
被告:彭乐烈,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告:袁应祥,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奎,四川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中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资阳华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乐烈、袁应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兰
人民陪审员 李斌玉
人民陪审员 李仙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