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22民初2652号
原告:***,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再国,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资阳华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下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6899057732。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
原告***与被告四川资阳华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任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