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435民初86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汉渝大道52号附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资阳华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6899057732,住所:资阳市雁江区下西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资阳华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2月1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资阳华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8.00元,减半收取计23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