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子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智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子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2民初1292号 原告:四川智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金色夏威夷A座10-06室。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子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智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子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智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智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智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44.35元,由原告四川智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冯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