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贡汇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自贡汇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2财保85号

申请人: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北湖南路**。

法定代表人:易达全。

被申请人:四川自贡汇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兴路**(汇东股份综合楼)**办公**。

法定代表人:沈才松。

申请人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自贡汇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957,355.9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自贡汇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1,957,355.92元以内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保全的,应在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审判员 罗 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