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贡汇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自贡汇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2民初2026号

原告: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府河路一段30号。

法定代表人:林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惊涛,四川悬衡知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自贡汇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兴路281号5层办公4号。

法定代表人:沈才松,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自贡汇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以下无正文)

审 判 长  卞 林

人民陪审员  谢劲春

人民陪审员  廖显问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黄 敏

书 记 员  郭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