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民初923号之一
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工业集中区汇鑫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飞,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寿华,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自贡汇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兴路281号(汇东股份综合楼)5层办公4号。
法定代表人:沈才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自贡汇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424元,减半收取计422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212元,由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水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程晓娅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