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2民初1679号
原告: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春华社区19组兴大花园2楼11-25轴线。
法定代表人:刘声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基洋,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汇东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丹桂居委会车库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尹华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传富,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自贡汇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兴路281号(汇东股份综合楼)5层办公4号。
法定代表人:沈才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容,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自贡汇东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自贡汇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932.75元,由原告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 兵
人民陪审员 赖静容
人民陪审员 叶青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 助理 代 敏
书 记 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