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贡汇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自贡汇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民终8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自贡汇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兴路281号(汇东股份综合楼)5层办公4号。
法定代表人:沈才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传富,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童,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北湖南路395号。
法定代表人:易达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基洋,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春华社区19组兴大花园2楼11-25轴线。
法定代表人:陈瀚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基洋,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自贡汇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21)川0302民初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查明,本案原审第三人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作为案涉工程承包人已另案起诉四川自贡汇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项,该两案尚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该两案的审理结果可能会导致本案判决结果的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21)川0302民初1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自贡汇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939.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舒 慧
审 判 员  曾伟贤
审 判 员  周玉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姜 文
书 记 员  曾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