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贡汇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荣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21民初922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建勇,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体育场中段6号。
法定代表人:但汉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自贡汇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流井区汇兴路281号(汇东股份综合楼)5层办公室4号。
法定代表人:沈才松,总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丹桂街东段泰丰大厦2区。
主要负责人:何**。
被告: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邹宏,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荣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先后于2021年4月12日、4月16日分别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四川自贡汇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准予,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