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宗明拆迁建设有限公司

***与***、四川宗明拆迁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502执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5日,住泸州市。
被执行人:钟群英,女,汉族,生于1967年2月16日,住自贡市。
被执行人:四川宗明拆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8)川0502民初545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清偿结算日计付为准﹚执行费650元,合计50650元,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钟群英、四川宗明拆迁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650元。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钟群英、四川宗明拆迁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钟群英、四川宗明拆迁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康泸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