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宗明拆迁建设有限公司

***与***、四川宗明拆迁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02民初3440号
原告:***,男,汉族,***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群英,女,汉族,1967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宗明拆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17号1栋3单元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钟群英、四川宗明拆迁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帅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超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