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万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兴城市万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1481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男,满族,住辽宁省兴城市。
被执行人:***,男。55岁,住兴城市东辛庄镇。
被执行人:兴城市万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址:兴城市宁远街道办事处南桥路,法定代表人:马良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1481民初字第26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09日受理该执行案,经调解,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现申请人提出结案申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辽1481民初字第26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景言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