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民终4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党员,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玲玲、张昊,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城市万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宁远南桥路。
法定代表人:马良,男,1955年7月3日出生,满族,公司经理,党员,住兴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昕光,兴城市兴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兴城市万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1481民初3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2014年4月1日,兴城市万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作为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的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字,并有***负责施工,关于***与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的关系应予查清。涉案工程政策性关停多年,重启时检修的费用核电与兴城市万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如何结算的。***实际对涉案设备进行了检查维修,是否属于原协议内容的延续,依据是什么,如果属于额外费用具体数额如何确定。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兴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1481民初31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兴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3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俊芬
审判员 葛 飞
审判员 牛广兴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明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