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481民初1836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1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兴城市
被告:兴城市万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兴城市宁远南桥路。
法定代表人:马良。
被告:**,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兴城。
被告:***,男,195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
兴城市
原告***与被告兴城市万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
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4800元,合
计5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