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81执恢10号之三
被执行人:兴城市万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
法定代表人:马良。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兴城市万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兴城市万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9229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兴城市万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葫芦岛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229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国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任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