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8财保156号
申请人:***,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申请人:兴城市万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兴城市。
申请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兴城市万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葫芦岛兴城支行账户31×××32银行存款25万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兴城市万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兴城市万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葫芦岛兴城支行账户31×××32银行存款25万元。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申请人***已预交,立案后根据裁判结果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案件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书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振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