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81执恢10号
申请人:***,男,1959年11月17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
。
被执行人:兴城市万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宁远南桥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736706233G。
申请人***申请执行***、兴城市万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20)辽1481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1月7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经本院执行,2021年1月19日,被执行人兴城市万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辽1481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徐国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施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