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81执2017号
申请人:***,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
被执行人:***,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
被执行人:兴城市万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宁远街道南桥路2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736706233G。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申请执行***、兴城市万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1481民初256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10月10日本院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经本院执行,2023年1月14日,被执行人兴城市万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规定,裁定如下:
(2021)辽1481民初2565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