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21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7月19日,汉族,个体,现住阜蒙县。
被执行人阜新海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阜新海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9民终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1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9民终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