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海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阜新海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21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7月19日,汉族,个体,现住阜蒙县。

被执行人阜新海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阜新海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9民终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1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9民终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