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海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阜新海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04民初1877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细河区。
被告:阜新海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728390478W,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煤城东路30-6A门。
法定代表人:郝良。
被告:姜玉华,女,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细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阜新海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姜玉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阜新海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姜玉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远桂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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