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海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阜新海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04执30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阜新海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煤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郝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明继,系辽宁鑫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阜蒙县。
申请执行人阜新海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904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阜新海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7年7月18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阜新海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7年7月19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至给付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存款等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帐户仅有少量存款,多数帐户已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其名下无车辆、无证券开户信息、无公积金、无金融理财产品、无收益型保险。其名下有三套房产,均已设定抵押贷款,本案属轮候查封,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辽J×××××车辆一台,本院实际查封时被告知已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照作废。被执行人***系阜新红阳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其在该公司持有51%股权,该股权已被其他案件在先查封,本案亦属轮候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904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高 岩
审判员 :孙晓辉
审判员 :张丽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