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902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海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煤城东路30-6A门。
被执行人:***,男性,195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
本院在执行阜新海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宝春
审判员 邓 淼
审判员 何建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