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德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遂宁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9民终8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德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安居区**大道德福医药产业园1号楼2层A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
原审第三人:遂宁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凯旋中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德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遂宁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4民初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德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以自愿撤回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德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德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316元,减半收取10158元,由上诉人四川德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