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元唯中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遂宁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802执849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唯中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遂宁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7)*0802民初306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遂宁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遂宁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3423.00元(本金290120.00元、2016年2月5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违约金43605.00元、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利息12620.00元、案件受理费2826.00元、执行费4252.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孙政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