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元市龙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遂宁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02民初1789号
原告:广元市龙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袁家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斌,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凯旋中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龙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遂宁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元市龙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龙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已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元市龙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广元市龙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