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903民初652号
原告:四川川昊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北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262XR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告:遂宁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凯旋中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206153221E。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系***之子,系经纬公司项目负责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川昊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川昊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川昊精工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川昊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00元,由原告四川川昊精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娟
人民陪审员舒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