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广元市龙德预拌砂浆有限责任公司诉诉被告遂宁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802民初995号
原告:广元市龙德预拌砂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遂宁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欧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罗鸿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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