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泉兴石艺有限公司与遂宁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802民初423号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泉兴石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霞美镇山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南安市泉兴石艺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建省南安市泉兴石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福建省南安市泉兴石艺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牟萍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