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船山区九寨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遂宁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1625号
原告:船山区九寨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富源路街道桐子垭社区四社龙洞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00MA63WT1Y9R。
经营者:吴英华,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壁山区。
被告:遂宁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凯旋中路175号净业禅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206153221E。
法定代表人:黄建民。
原告船山区九寨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遂宁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船山区九寨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船山区九寨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1.26元,由原告船山区九寨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弋 柯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佳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