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川昊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遂宁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903民初652号 原告:四川川昊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北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262XR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告:遂宁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凯旋中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206153221E。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系***之子,系经纬公司项目负责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川昊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川昊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川昊精工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川昊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00元,由原告四川川昊精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