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泉兴石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遂宁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802执64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泉兴石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霞美镇。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遂宁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2018)川0802民初42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遂宁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遂宁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351.00元(货款110000.00元、诉讼费1774.00元、执行费1577.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