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903执恢167号
申请人:遂宁市麒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遂宁市船山区。
法定代表人:*麒麟。
被执行人:四川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遂宁市河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遂宁市麒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和房管局、车管所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勇
审判员*彦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