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麒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遂宁市麒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7740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78年5月27日,住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麒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渠河中路59号水岸绿洲3栋3单元2层1号。

法定代表人:谭勇。

第三人: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九宗书院路254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秀。

原告***诉被告遂宁市麒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3900元,由原告***负担。(报经院长审批后,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何小宁

人民陪审员  王成义

人民陪审员  韦 芬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蒲春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