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7740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78年5月27日,住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麒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渠河中路59号水岸绿洲3栋3单元2层1号。
法定代表人:谭勇。
第三人: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九宗书院路254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秀。
原告***诉被告遂宁市麒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3900元,由原告***负担。(报经院长审批后,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何小宁
人民陪审员 王成义
人民陪审员 韦 芬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蒲春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