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麒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遂宁市麒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执异78号

异议人:***,女,汉族,1978年5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麒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渠河中路**水岸绿洲********。

法定代表人:谭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九宗书院**/div>

法定代表人:张明秀,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遂宁市麒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川0903执82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遂宁市河东新区房屋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间,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提出下列异议请求:1.确认河东新区房屋归异议人所有;2.撤销对河东新区房屋解除查封;3.请求法院责令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到异议人***名下,并承担过户产生的税费等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异议人于2013年11月20日于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遂宁市河东新区商业用房出售给异议人,总价为386183元。异议人付清了全部价款。后由于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存才瑕疵,2017年3月20日,经遂宁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同意后,注销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异议人已付清了款项,实质上该房屋属于异议人所有。

本院查明,因被执行人未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季映、孙林等8人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以(2019)川0903执136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巫晓华名下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建筑面积148.2㎡】,轮候查封。该房屋上设立有2015年12月17日,蓬溪县人民法院(2015)蓬溪执字第402号执行裁定书的查封,该查封已经超期;设立有2019年4月28日,船山区人民法院(2019)川0903执689号执行裁定书的查封,该查封为首查封;设立有2020年5月11日,蓬溪县人民法院(2015)川0921蓬溪执字第402号查封,该查封为轮候查封。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前往遂宁市船山区嘉禾南路289号1栋4层2单元5号房屋张贴了拍卖公告。

本院认为,案涉房产系登记在被执行人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该房屋登记在遂宁众泰公司名下,且异议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被查封的上述房屋属于异议人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结合(2017)川09民终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处置该处房产并无不当。同时,案外人***的情形并不符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故***的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 剑

审判员 张 战

审判员 唐晓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古雪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