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903执825号
申请人:遂宁市麒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遂宁市船山区。
法定代表人:*麒麟。
被执行人:四川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遂宁市河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遂宁市麒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与四川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给付了部分义务,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勇
审判员唐晓凰
审判员苟琼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陶应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