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洋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8民初3421号

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88号10幢南座1-11层、2幢A区1-3楼、2幢B区2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金洋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黄海大街14号江湾工业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金洋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32元,减半收取6966元,由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金